最新的租屋專法草案中,提到了一些讓部分包租公急著跳腳,指這樣的法案對於房東太過苛刻
,連欠租金也不能解約,以下就用個圖表來解釋這次的草案內容。
類別 |
草案規定 |
保護對象 |
自己或其配偶、子女在當地三十公里以內沒有房屋者。 |
納管房東 |
租賃自用住宅者,不包含商業租賃。 |
房租調漲 |
消費者物價指數在過去一段時間漲幅超過4%才可漲租金,且漲幅不可以超過消費者物價指數,當消費者物價指數下降,房客可請求調降租金,(違者最高可罰20萬元)。 |
稅捐 |
不可要求或與房客約定,透過任何方式避免繳稅,否則最高罰20萬元。 |
租賃條件 |
不可以設置性別、年齡、職業等非必要之條件。 |
資訊公開 |
租賃契約成立30天之內,房東、房客必須向內政部申請,提供公開資訊查詢,違者可罰15萬元 |
租約延長 |
若房客無不正當行為,房東也無自用需要或正當事由,須給房客延租最長2年,否則最高罰30萬元。 |
保護弱勢 |
若房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欠租兩個月,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,房東不得解約,否則最高可罰30萬。 |
資料來源:立法院 |
看到了以上這些,其實對於房客的幫助真的不大,房東可能變相的漲租金。因為他無法確定房客是否
是好的,會幫她照顧房子的,不任意破壞的,在無從得知的情形下,若遇到不順眼的,只好先用價錢
逼退想租房子的房客。這樣就會導致中低收入戶租不到房子,這真的有幫助嗎?
而且草案中提到房東不可限制房客年齡、職業、性別,也不能無故不讓房客續約,近來社會事件因租
房子所產生的糾紛這麼多。房東若連挑房客的權利都沒有,那還有誰想做房東?草案中還提到沒有正當事
由需要給房客延長租約兩年,何謂正當事由應該明白的條列出來。不要模糊不清的字眼去帶過,這只會
讓房東們無所適從。租賃還是要回歸自由市場,不應該干涉房東與房客之間的約定,政府可以蓋社會住宅
,可以租給弱勢團體,而這樣的草案確實不夠理想,可以訂定合乎台灣社會的租屋規範。
原文網址: 租屋專法保障弱勢?房東告訴你背後沒說的事 | 好房網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15092412347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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